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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西风宝与陈彦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风宝,陈彦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320号原告:西风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河北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彦利。原告西风宝与被告陈彦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风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西风宝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