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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杨才均与李富、方林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均,李富,方林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609号原告:杨才均,男,汉族,1975年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李富,男,汉族,1986年生,成都市人。被告:方林仙,女,汉族,1984年生,云南省曲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系夫妻关系),男,汉族,1986年生,成都市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52857686。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段1号。负责人:XX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该公司职员),男,汉族,1993年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才均诉被告李富、方林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杨才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富、方林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才均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富、方林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才均撤回对被告李富、方林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才均自愿负担。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雨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