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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52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龙山办事处石龙庄村村南,组织机构代码67177933-4。法定代表人李学军,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3923-0。负责人伟学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0394-9。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