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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非诉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景谷县国土资源局诉杨淑红城建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杨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824非诉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陶荣华,职务局长。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杨淑红,系景谷县人。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杨淑红不履行景国土资执罚(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国土资源局景国土资执罚(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杨淑红未经用地批准,擅自在景谷县集体土地上建盖商铺,非法占用土地291平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杨淑红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共5820.00元的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杨淑红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景谷县国土资源局向杨淑红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其在收到后10日内履行义务。因杨淑红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景谷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淑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盖商铺,非法占用土地29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景国土资执罚(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国土资源局景国土资执罚(2017)6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淑红在景谷县集体土地上建盖商铺的强制拆除,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被执行人杨淑红的行政罚款5820.00元,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超审判员 庞育龙审判员 薛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亚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