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世舟与王瑞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舟,王瑞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779号原告:周世舟,男,1977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王瑞明,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周世舟与被告王瑞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世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瑞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世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王瑞明给付周世舟欠款4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6日,张海涛借周世舟45000元。2016年6月10日,王瑞明借张海涛45000元。2017年7月13日,张海涛将王瑞明借的45000元转让给周世舟,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张海涛已通知王瑞明债权转让事宜。现周世舟急需用钱,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瑞明立即给付欠款。王瑞明未到庭、未答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周世舟陈述一致,有借据、债权转让协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海涛将其对王瑞明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周世舟,并通知了王瑞明,该债权转让对王瑞明发生效力。周世舟要求王瑞明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王瑞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周世舟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王瑞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晗书 记 员 徐梓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