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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710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江城受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7101执1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江城,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大学文化,原系南昌铁路局九江桥工段副段长,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江城罚金一百万元一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江城的银行存款440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城房屋所有权、证券以及车辆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雁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