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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崔广宝申请执行吴庆政、辛玉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广宝,吴庆政,辛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崔广宝,男性,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吴庆政,男性,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辛玉凤,女性,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崔广宝与吴庆政、辛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广宝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并缴纳执行费,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矫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