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温东才与覃沛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东才,覃沛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068号原告:温东才,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先,北流市塘岸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覃沛礽,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原告温东才与被告覃沛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温东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东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东才负担。本裁定送达之日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广健人民陪审员 梁东贤人民陪审员 陈林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兰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