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维永、黄大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维永,黄大兵,何复海,黄维志,黄维党,黄维旭,黄维项,黄丕业,黄大京,黄维芳,黄维武,何英明,黄大国,黄大仕,黄业作,黄大恩,黄光英,黄大海,黄大利,谈志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黄维永(一审原告),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大兵(一审原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何复海(一审原告),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维志(一审原告),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维党(一审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维旭(一审原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维项(一审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丕业(一审原告),男,1966年6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大京(一审原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维芳(一审原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维武(一审原告),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何英明(一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大国(一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大仕(一审原告),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业作(一审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大恩(一审原告),男,1966年9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光英(一审原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大海(一审原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大利(一审原告),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申请人:谈志伟(一审被告),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再审申请人黄维永等19人因起诉被申请人谈志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维永等19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向部屯村民集体交纳承包费后于2011年修建的拦河坝以及坝内投放的鱼苗属于私人财物。2013年5月被申请人雇人用钩机将拦河坝挖开,致使坝毁鱼失,造成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而一审法院却执意以修坝不合法,鉴定结论不客观,部分证人说法不一致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三是被申请人私自毁坏拦河坝的行为,一审判决不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相当于默认其私自毁坏拦河坝的行为合法,致使申请人基本物权没有得到保护,判决明显不公。而且判决已超过审限,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决错误和不公,据此,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拦河坝确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造成的毁坏,但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赔偿,又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拦河坝的权属是他们的,而被损物的权属未确定,所要求的损失赔偿就没有足够支撑其诉请的证据。其次,因申请人与部屯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此申请人要求赔偿租金的请求,也就没有赖于支持的法律依据。第三,申请人购买鱼苗的时间与本院调查的时间不同,购买鱼苗人的指向也不明确,因此申请人的理由不充分。至于申请人提出超审限问题,本案的审理已按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同时申请人申请再审并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综上所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维永、黄大兵、何复涛、黄维志、黄维党、黄维旭、黄维项、黄丕业、黄大京、黄维芳、黄维武、何英明、黄大国、黄大仕、黄业作、黄大恩、黄光英、黄大海、黄大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合勇审判员 林木茂审判员 翟靖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春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