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申请执行王某某二、骆某某、周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一,王某某二,骆某某,周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男,1948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二,男,1965年3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骆某某,女,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49年8月18日生,汉族,村书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1年11月4日生,满族,村书记,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