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苏春泉与市中区杆石桥街道办事处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泉,市中区杆石桥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公用房屋管修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349号原告:苏春泉,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娈娈,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市中区杆石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燕晓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峰,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用房屋管修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兴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泰刚,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慧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春泉诉被告市中区杆石桥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公用房屋管修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苏春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市中区杆石桥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公用房屋管修处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泉撤回对被告市中区杆石桥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公用房屋管修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春泉负担。审 判 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