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福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福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634号原告:淮南市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康泰路加州阳光小区内,机构代码07870341-9。法定代表人:陈严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福江,男,1966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南市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淮南市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福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