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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鑫威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鑫威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707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新华正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27107291。法定代表人:龙志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鑫威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077721-1。法定代表人:晏红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威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水天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707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