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宽与被执行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宽,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保1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宽,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刘强,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宽与被执行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完成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保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