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心品与陈新利、林春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心品,陈新利,林春英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855号原告:陈心品,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毅,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开足,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利,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乐市,被告:林春英(系被告陈新利配偶),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乐市,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美,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心品与被告陈新利、林春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心品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陈心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心品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陈心品负担。审判员 陈坤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军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