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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与高杰、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高杰,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65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南路莲花桥头。负责人:王海宁,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露,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杰,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樊川大道。法定代表人:袁建军,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鄂州分公司)与被告高杰、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联通鄂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通鄂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通鄂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联通鄂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凡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