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牛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负责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诉牛景炎信用卡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