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兴武与周占祥、王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武,周占祥,王钰,王占峰,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武,男,生于1971年10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周占祥,男,生于1957年1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王钰,男,生于1970年9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王占峰,男,生于1976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周占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武与被执行人周占祥、王钰、王占峰、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占祥、王钰、王占峰、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573761.1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