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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兴武与周占祥、王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武,周占祥,王钰,王占峰,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武,男,生于1971年10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周占祥,男,生于1957年1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王钰,男,生于1970年9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王占峰,男,生于1976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周占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武与被执行人周占祥、王钰、王占峰、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占祥、王钰、王占峰、三门峡乐华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573761.1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