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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827吴健与石建东、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建东,吴健,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建东,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健,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汉忠,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卢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建东因与被上诉人吴健、原审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建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顾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