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定敏与吴长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敏,吴长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602号原告:陈定敏,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区,被告:吴长云,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敏与被告吴长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定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定敏以起诉被告主体存在未尽事宜及相关证据有待调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陈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定敏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曹思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