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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定敏与吴长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敏,吴长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602号原告:陈定敏,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区,被告:吴长云,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敏与被告吴长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定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定敏以起诉被告主体存在未尽事宜及相关证据有待调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陈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定敏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曹思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