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赖振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赖振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9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63978E。主要负责人:熊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特,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平,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振明,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高新支行)与被告赖振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建行高新支行诉称,2013年9月15日,被告赖振明向其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赖振明使用该卡进行消费,但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故,建行高新支行起诉要求赖振明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7499.12元及利息、消费费用,诉讼费用由赖振明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法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约定,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核,原告建行高新支行住所地在南昌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孟李玲人民陪审员 龚艺佩人民陪审员 万科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