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恩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陈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陈红涛,莫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871号原告:王恩才,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住所地:盘州市胜境大道9-18地块。代表人:龚洪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红涛,男,约40岁,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莫非,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定县。原告王恩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陈红涛、莫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王恩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恩才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王恩才负担。审判员 周其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