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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庆市庆宏旋压设备厂诉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庆宏旋压设备厂,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庆宏旋压设备厂。法定代表人:胡景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庆市庆宏旋压设备厂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李强审判员  王维业审判员  王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