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行审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修武县国土资源局、李冬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修武县国土资源局,李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审328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修武县幸福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77432Q。法定代表人王仕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郝隆魁,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李冬生,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修武县。2017年8月4日,本院收到修武县土地资源局的修国土资申字(2017)第51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对其作出的修国土罚决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修武县土地资源局作出的修国土罚决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修武县国土资源局的修国土资申字(2017)第51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焦作市中举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举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小伟审判员 范晓玲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