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森、臧瑞南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臧瑞南,吕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异53号案外人:张童,女,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黄俊,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林,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森,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臧瑞南,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吕慧,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根据申请人李森的申请,作出(2017)鄂0106财保5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臧瑞南、吕慧、武汉永诚鑫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9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于2017年4月25日向武昌区房屋管理机关送达(2017)鄂0106执保2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吕慧名下的坐落于武昌区长江路28号3栋21层4号房屋。案外人张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张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童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万文沙审 判 员 陶冲祥审 判 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良志书 记 员 冯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