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佟波与赖孟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波,赖孟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334号原告:佟波,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威,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赖孟扬,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建明,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佟波与被告赖孟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佟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佟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佟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佟波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