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韦奇武与覃文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奇武,覃文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2161号原告:韦奇武,男,1968年11月17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告:覃文壮,男,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原告韦奇武诉被告覃文壮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韦奇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奇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奇武负担。审判员 叶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婧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