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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福山与张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山,张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247号原告:李福山,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张明友,男,50岁,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李福山与被告张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福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福山撤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李福山负担。审判长  崔光礼审判员  全 杰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子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