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福山与张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山,张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247号原告:李福山,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张明友,男,50岁,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李福山与被告张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福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福山撤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李福山负担。审判长 崔光礼审判员 全 杰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子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