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都某2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1,都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802号自诉人都某1,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人都某2,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自诉人都某1以被告人都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某2已按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都某1表示对被告人都某2予以谅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都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西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明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