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卫国公民身份号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卫国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802执967号被拘留人:谢卫国公民身份号码:×××6478本院在执行丰土洪与谢卫国(2017)浙0802执967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谢卫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