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栗祥祯与张志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祥祯,张志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171号原告栗祥祯,男,192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栗新,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栗祥祯之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万结、张大旺(实习),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宏,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祥祯诉被告张志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祥祯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栗祥祯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宏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祥祯撤回对被告张志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审 判 长 王继伟审 判 员 康 兵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