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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钟伟与李爱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伟,李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90号申请执行人钟伟,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生,伊宁市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被执行人李爱军,女,汉族,1972年12月26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申请执行人钟伟与被执行人李爱军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兵040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伟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0686.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爱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6)兵040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就未执行回的债权40686.16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亚兵代理审判员  冶文贵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甲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