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马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马继海,丁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被执行人马继海,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爱菊,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继海、丁爱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