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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娄逢华、俞伟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逢华,俞伟涛,金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逢华,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伟涛,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原审被告:金静,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上诉人娄逢华为与被上诉人俞伟涛、原审被告金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6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逢华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娄逢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