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梅全焕、江雪芹与江行宗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全焕,江雪芹,江行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80-2号申请执行人:梅全焕,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雪芹(系梅全焕之子),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行宗,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全焕、江雪芹与被执行人江行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行宗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梅全焕、江行宗款项175000元,申请执行人梅全焕、江雪芹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祥斌审判员 常峻溟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