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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梅全焕、江雪芹与江行宗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全焕,江雪芹,江行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80-2号申请执行人:梅全焕,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雪芹(系梅全焕之子),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行宗,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全焕、江雪芹与被执行人江行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行宗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梅全焕、江行宗款项175000元,申请执行人梅全焕、江雪芹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祥斌审判员  常峻溟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