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锦跃、黄现与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跃,黄现,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164号原告:李锦跃,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原告:黄现,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商顺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祥文,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锦跃、黄现诉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锦跃、黄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跃、黄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计279.5元,由原告李锦跃、黄现负担。审 判 员 田儒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