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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国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忠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林,梁忠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唐国林,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梁忠树,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唐国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忠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81民初1055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5)都江执字154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1067号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1544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10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