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毕某某、李某某申请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某,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41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男,1963年3月12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中村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禄丰县中村乡。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毕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云2331民初18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毕某某、李某某欠款10000元。在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某某已于2017年6月7日自愿履行3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已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31民初18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