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军军、沙文香与土默特左旗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军,沙文香,土默特左旗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604号原告:张军军。原告:沙文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生,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人民医院,住所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敕勒川大街南。主要负责人:陈占军,系该医院院长。原告张军军、沙文香与被告土默特左旗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军军、沙文香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军、沙文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军、沙文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军军、沙文香负担。审判员 万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