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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梅孝元与代万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孝元,代万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1009号原告:梅孝元,男,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告:代万安,男,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孝元与被告代万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孝元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将其尚欠的货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原告梅孝元负担。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