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梅孝元与代万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孝元,代万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1009号原告:梅孝元,男,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告:代万安,男,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孝元与被告代万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孝元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将其尚欠的货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原告梅孝元负担。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