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2211陈善祥与郭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祥,郭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211号原告:陈善祥,男,汉族,扬中市人,1946年8月20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燕,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月梅,女,汉族,扬中市人,1969年12月22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祥与被告郭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善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658元,由原告陈善祥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冷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