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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2211陈善祥与郭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祥,郭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211号原告:陈善祥,男,汉族,扬中市人,1946年8月20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燕,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月梅,女,汉族,扬中市人,1969年12月22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祥与被告郭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善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658元,由原告陈善祥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冷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