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某波、王某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波,王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波,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壮族,西林县。被执行人王某艳,女,1981年4月6日出生,壮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马某波与被执行人王某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桂1030民初249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晓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泼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艳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3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艳账号内的存款33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岑启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佳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