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5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小龙与冯雪峰、冯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龙,冯雪峰,冯胜利,冯争光,冯合顺,徐林青,李海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402-1号原告:杨小龙,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雪峰,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冯胜利,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冯争光,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冯合顺,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徐林青,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海中,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杨小龙与被告冯雪峰、冯胜利、冯争光、冯合顺、徐林青、李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龙负担。审 判 长 贺麒娇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