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大瑶镇金星广告诉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大瑶镇金星广告,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81行初37号原告浏阳市大瑶镇金星广告。经营场所:浏阳市大瑶镇瑶发街***号。经营者陶平均,女,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刘磊(系陶平均之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被告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浏阳市永安镇新河街1号。法定代表人唐万明,镇长。委托代理人刘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浏阳市大瑶镇金星广告因要求确认被告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浏阳市大瑶镇金星广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浏阳市大瑶镇金星广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浏阳市大瑶镇金星广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浏阳市大瑶镇金星广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卫国审 判 员 魏晓玲人民陪审员 邓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