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辉改、刘勇等与宋瑞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改,刘勇,陈文君,陈昊,宋瑞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19号申请执行人:王辉改,女,193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勇,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文君,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昊,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宋瑞志,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王辉改、刘勇、陈文君、陈昊与宋瑞志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6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瑞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军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