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康业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赵长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康业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赵长娟,刘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59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郑光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康业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赵长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赵长娟,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刘宾,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申请执行人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康业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乌证字第28944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康业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按该执行证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董彦博、雷刚名下银行存款、收入500689.5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740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