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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孟金果、梁建新、孟金美、侯跃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孟金果,梁建新,孟金美,侯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责人:张巨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金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孟金果。被执行人:梁建新。被执行人:孟金美。被执行人:侯跃林。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孟金果、梁建新、孟金美、侯跃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5)并仲裁字第247号裁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孟金果、梁建新、孟金美、侯跃林银行存款12794.1994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9534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民审判员  刘大祥审判员  张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