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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立永与焦玉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永,焦玉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665号原告:郭立永,男,1959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焦玉章,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郭立永与被告焦玉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郭立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立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郭立永负担。审判员  李玉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