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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高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嘉祥纸张商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高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嘉祥纸张商行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646号原告: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法定代表人:刘湘松,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负责人:李安云,该破产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男,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深圳市利高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义乌市嘉祥纸张商行,住所地浙江义乌。法定代表人:陈爱弟,该公司经理。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高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嘉祥纸张商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969元,由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顺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昌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