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安民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鸡高新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鸡高新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01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鸡高新路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48号。代表人:李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某,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该公司员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鸡高新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 关注公众号“”